具体实施方式是一种处于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较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优选的、具体的能够付诸实施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野铅岁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
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
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颂睁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对于激旅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指的是以举例的方式来描述技术方案,方便审查员以及他人能更轻易地理解技术方案。
1、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实用新型通常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对象,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客体,这种实用新型则主要是指小发明。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袜和创造,更快的适应经基好桐济发展的需要。
3、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搏坦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专利。
4、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5、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6、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