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可不可以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11-27 17: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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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块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更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