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本人的那一页丢失了,应当由户主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委会证明去派出所补办。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补办户口本需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 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经批准后,由公安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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