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医疗期”里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吗?我在本单位工作了3年后离职1年多,后又入

2025-03-27 18:12:2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的规定,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为7年,医疗期为六个月。

回答(2):

以前的一般是不算在内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从入职之日起到现在,而入职之日只能以第二次入职来算。第一次入职年限视为前单位的,算作累计总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