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幽谷赏兰,去溪边写生,然后踏着光
阴细碎的影子在一个有山有水有花的地
方,静坐品茗,写字听风。想来,世间
的缘深缘浅,都是命中注定的,只要心
中有份牵挂,那么,即使隔着千山万水
,也能明媚对方的心,也能融化彼此的
心。我用清淡的文字,镌刻时光留下的
印记,等到花开了再来回味,其实爱一
直都在白云过隙,草木萋萋,在最深的
红尘,看惯日子如指间沙,只是关于你
所有,是隐入骨血,生生不息的沉潜穿
过夜雨的清寒,独自行走在冷风中,将
枯燥的心绪弹奏成曼妙的音符,穿透时
空。相信,世间有一种音乐,来自心灵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中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
但需要指出的是,单靠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不一定起到反腐的作用,统一登记只是为监察部门提供了更加方便的监察手段。制度的完善不取决于单一的制度,还必须系统化,比如包括户籍的管理,全国住房信息的共享以及监察审核等等的制度都必须要完善。光指望不动产统一制度一登记就万事大吉,一劳永逸,这个不太可能也不太现实。
目前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未完全成熟,它需要三个条件,一个是要有完善的居民信息的身份体系,一个要有全国联网的查询,还有一个小产权。中国地域非常广阔,很多机构不太一样,像广州国土房产部门是在一起的,有助于统一;但有一些像深圳国土是跟规划放在一起的,必然是属于两个部门来管,这个登记的方法就比较难。必须要采取统一的运作机构,统一的规范模式,这样才能够构建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之前的这种要想等到条件完全成熟以后,再开始进行这样做话,是不可能的。可能要在建设当中不断的完善。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