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未签订劳动合同,其赔偿事宜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多次找公司的领导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的领导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感觉xx公司各方面的管理都很不规范,并且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经济效益也不太好,员工工资偏低。张某想换一家公司工作,便向xx公司提出辞职,xx公司的领导收到张某的辞职申请后,不是积极的配合而是想方设法的刁难,让张某不能安安稳稳地离开公司,张某与公司领导的关系变得相当紧张。张某此时想向xx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张某在xx公司工作的时间是9个月)。虽然张某在xx公司从事的是人力资源主管工作,但是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很了解,便找到了本律师代理此案。在与张某深入交谈后,本律师发现,张某手中基本上没有可以证明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就这样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张某根本不会打赢官司。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单位都会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因此本律师建议张某去找公司的领导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据。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张某经多次与公司领导交涉,终于将离职证明开了出来。在拿到离职证明后,本律师便帮助张某积极的准备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并提起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开庭时,xx公司面对自己为张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得不承认与张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案件以xx公司给付张某双倍工资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元,张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而告终。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局认定工伤都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局是无法为劳动者认定工伤的,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在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就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搜集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表、工资表、工作牌、工作服、离职证明、公司盖章的证明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文件,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也要主动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这是依法治企的表现,也是防止劳动者索要未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工资差额成本最低的措施。孙百勇律师著
法律分析:一、支付双倍工资。二、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三、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五、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五、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六、难以保护商业秘密。七、难以进行竞业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