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肯定有。每工作满一年就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满半年的按一个月支付。
2、有的,或者在提出的同时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可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与每一条无冲突)。
3、一样可以得到第一条的补偿,一般是离职当时以现金的形式,也在双方协定下一个发工资日发放的。
你们最好有书面的协议。
哎,劳动保障任重道远
关于你的问题,你问的很清楚
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第三次单位应该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其次,半年后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应当给予你经济补偿,补偿金从你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这种情况,初步估计你大概有三四个月工资的补偿,工资为你的最近十二个月实际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再次,你所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分别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中,是符合规定的,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单位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你并辞退以后,应该可以免于经济补偿。
你最后的问题,现在应该说如果在合同未到期前,书面通知辞退你,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但是如果单位直接辞退你,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那么单位需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
1、经济补偿从2008年开始算起,有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就是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不是,提前30日通知,然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提前30日通知,那支付的就是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了
3、同第一个问题,发放时间在解除合同后的15天内,如果不发放,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