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为了表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人间的精神, 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器官捐献的原则 器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二、器官捐献的具体流程 1.志愿 捐献器官 者可登陆红十字会网站或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地点索取《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了解器官捐献的有关说明。 2. 志愿捐献者可到市红十字会、各无偿献血流动点领取《器官捐献志愿书》。 3.由志愿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器官捐献志愿书》,未成年的志愿者 捐献器官 必须经父母同意并代为填写《器官捐献志愿书》。《器官捐献志愿书》需要志愿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签字。 4.《器官捐献志愿书》填写完整后由志愿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市红十字会,并携带志愿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5. 《器官捐献志愿书》一式两份,市红十字会审核后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或委托人自行保管。 6.当志愿者将要辞世时,由委托人提前通知市红十字会做好准备。 7. 市红十字会得到志愿 捐献器官 者的医院死亡证明后,即可接受器官。 8. 市红十字会向志愿者亲属颁发荣誉证书,志愿者骨灰可葬在光明树下。 [器官捐献与移植五原则] 一、自愿;二、无偿捐献;三、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四、无伤害;五、鼓励捐献遗体器官。 [捐献活体器官四条件] 一、年满18岁;二、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三、不危害生命安全;四、只能移植于最近的亲属。(如想捐献活体器官,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捐献遗体器官三条件]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或遗嘱形式同意捐献;二、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没有不同意捐献的表示;三、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表示,并有不参与该器官移植的两名以上医师的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如想捐献遗体器官,上述条件必居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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