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按规定报销:
1.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
2.在本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3.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份本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①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报销300元。
②缴费满3年不满6年的报销400元。
③缴费满6年不满9年的报销500元。
④缴费满9年不满12年的报销600元。
⑤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的报销700元。
⑥缴费满15年以上的报销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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