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是什么

2024-12-04 2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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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
2.承认的表示形式:明示、默示
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法律承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2)对新政府的承认。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