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 票的商品名称不可以写笼统的"办公用品","食品"等,必须按照实际货物内容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如哪好滑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
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扩展资料: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联)采用防伪纸张印制。代码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号码的字型为专用异型体。各联次的颜色依次为蓝、橙、绿蓝、黄绿和紫红色。
三、凡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包括试运行)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袜尘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对李腊于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限期缴销或退回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其暂缓纳入“一机多票”系统,以避免库存发票的浪费,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价格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一机多票”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切实做好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掌握情况,统筹布置,合理安排.确保“一机多票”系统顺利推行。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
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
“一机多票”系统的税务端软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完成了实地测试后,在江苏省进行试运行工作,2005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所有税务端系统的升级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 票的商品名称不可以写笼统的"办公用品","食品"等,必须按照实际货物内容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弯圆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向销售贺梁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 票时,发 票内容应埋拍塌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 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 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很多财务人员根据上文得出了以下结论:
1、销售方开具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汇总性、模糊性名称;企业收到的标注以上名称的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2、销售方开具发票,需要开具发票销货清单的,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真相到底怎样?
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我们关注到,根据负责人的裂余解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可以凭发票和“购物清单”或者“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毋庸置疑的是,这里说的“购物清单”或者“小票”是属于企业自制的,并非从税控系统里开具的清单。
查阅所有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基本可以确定,要求销货清单必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的规定只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普通发票的开具没有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注:新规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答,我们可以确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能否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呢?
这个不能一刀切乎源歼,要分情况加以区分:
1、如果岁冲购买方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普通发票的明细栏填列完毕(8种商品以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必须逐个商品明细开具,不得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
2、如果购买方购买的商品种类多,必须凭借“购物清单”或者“小票”的,销售方可以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模糊性名称,并开具“购物清单”或者“小票”。
作为商品或者劳务购买方,取得相应的普通发票时,一定要分情况对待,不要一味说不可以。取得品名为“办公用品”、“食品”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辅助,属于有效的发票;如果没有“购物清单”或者“小票”,则视为无效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