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伤,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人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当按以下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招用工人的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有找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招用工人的是包工头之类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由向包工头或者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转包、发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工人要确认劳动关系非常困难,建议走人身伤害赔偿的程序
1.如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