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办理。
参看以下规定: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71号 2006年7月17日)
一、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技术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如购房、自建房等),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三峡库区移民的户口迁移按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主城区入户的农民工,其配偶、子女未随迁的,个人可不退回集体承包地;如全家随迁入主城区(主城区内小城镇除外),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4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
印发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服务发展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
(渝公发〔2006〕265号 2006年12月24日)
一、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入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流动人口居住证》。
二、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夫妻调动中,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随时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迁。
三、对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回国留学人员、从市外引进但又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自愿申请在渝申请入户的,可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所在的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
四、为个体、私营企业业主提供户口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渝连续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连续五年每年上缴4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上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可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五、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六、加大小城镇籍制度改革力度,在全市建制镇乡范围内实施小城镇户籍制度政策。凡在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均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登记为“城镇居民”。
七、公民捡拾、收养弃婴,凭所在地区、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八、本市院校到西部其他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或迁回原籍。
九、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在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登记常住户口。
十一、农村居民申请迁往本市主城区和远郊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街(镇)以及城镇规划开发区投靠农村配偶,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结婚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十二、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市籍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房并实际居住,或在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三、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十四、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如购房、自建房等),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五、由市政府资助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籍三峡库区移民、城市低保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户子女,及退役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可参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的精神,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就读培训学校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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