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随便解雇.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在于劳动关系的时间是长期的,如果是有期限的,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继续和你签合同.
不是
很多人都有你这种错误观点 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其实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 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也就是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普通劳动合同区别不大 主要区别是就是对劳动合同不规定期限 不存在到期后续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