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3号)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5元。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