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2024-11-15 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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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在离婚诉讼的大前提下,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总结出的诉讼离婚的受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也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述所罗列的那些应当符合受理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欠缺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如:案件本应属于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就超出了案件的管辖范围、或者是原告不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人不符合原告的资格,这些条件下,法院也是不予以受理的。接下来就是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比较特殊的几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不予以受理。 通过上文的讲述,可以对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这两个问题有了初步的理解。这是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只有在法院受理的前提下,才会对于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