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起在一家电子公司上班,电子公司一直未与肖起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电子公司在肖起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用去3万余元,肖起家人也用去了8000多医疗费,但肖起一直没有苏醒过来,肖起家人要求电子公司继续出钱抢救肖起,但电子公司称除非肖起家人同意与公司签下“电子公司一次性付肖起家属6万元,无论肖起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联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因为救人心切,急需教医药费,肖起的家属扔不情愿的在协议上签了字,但肖起最终未能苏醒过来。之后肖起的家属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向电子公司要求支付肖起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电子公司以已与肖起家属签订了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 【分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电子公司与肖起家属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肖起家属不得再向电子公司要求肖起因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肖起家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具有预见性,因而签订的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子公司提出的协议是在肖起昏迷不醒,继续用钱的情况下,肖起家属不懂法律,加上救人心切,才签下这份协议,而且协议内容规定的一次性支付6万元就与此事无关,与工伤待遇四五十万甚至更多的赔偿金额悬殊过大,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协议。 【评析】本案中笔者认为电子公司与肖起家属签订的工商赔偿私了协议为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判断某一协议是否有效,应该以该协议是否符合有效或无效协议的要件为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此两项规定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法律认可此解决途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失公平的合同、协议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案中,肖起家属文化程度低,年龄大,不懂得劳动法律规定,为了能尽快拿到钱去就昏迷不醒的肖起,不得已签下了该协议,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6万元与工伤赔偿金额悬殊较大,该协议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协议。 第二,从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来看,法律设定但书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的在于保护弱势方在紧急情况下签订的不公平协议能得到法律公正的保护,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