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能否得到救济

2024-11-16 08: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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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目前只限于在执行审查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后因反悔,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决确认调解书无效的情形。由于现行立法没有就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效力产生争议通过何种途径处理作出规定,故引起对此类纠纷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进行处理的争议。多数意见认为,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调解书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启动法院对仲裁调解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程序。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发生的争议与诉讼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发生的争议,其性质、内容基本相同,故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仲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亦应当允许其与诉讼调解当事人一样享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活动属于仲裁活动范畴,应当与仲裁裁决同样纳入法律监督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违反了自愿、合法的原则,其所制作的调解书将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纠正违法的调解行为,在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违法调解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侵害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使仲裁调解更加规范和合法,减少乃至避免违法调解情况的发生。其次,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仲裁调解书,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寻求救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社会尚处在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因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仲裁调解而产生的纠纷如果不能用时得到处理,极有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信访等不稳定情况,在此情况下,通过完善纠纷化解机制,让纠纷得到及时处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于救济程序的设置,笔者认为, 可以采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审查、纠正和法院司法审查两个途径。关于仲裁自纠程序。可规定,如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申请对案件进行复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如经复查,调解确实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撤销调解书的决定,并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如调解不成则依法作出裁决。关于法院司法审查程序。可规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间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处理或答复,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调解确实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