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在我国的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理论上,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长期以来看法不一,争论激烈。撇开政治上的纷争和意识形态上的偏见这些因素不谈,在学术上基本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对无罪推定完全持否定态度。[10]认为虽然无罪推定取代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是一大进步,但其本身也存在严重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既没有揭示刑事诉讼的本质,又与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符。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无论是文字表达还是实际内容,都比无罪推定更科学、更合理。 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现越来越为各国所接受和采纳,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优越性,全盘否定是不可取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增加规定无罪推定原则。[11]有以下理由: (1)各国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到196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大会通过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此外,一些刑事方面的重要的国际性学术团体、机构和会议也都有涉及到无罪推定的决议和宣言。 (2)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不仅仅因为是资本主义法制的一部分而予以保留,也是因为无罪推定早已作为现代司法通行的一般准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为“公正审判”所必需,为被告人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之一。这在港、澳地区早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而不容回避、否定或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