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女儿、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是老人的的合法继承人.
2----由于二儿子已经去世,但是可以由二儿子的儿子和女儿代为继承其父亲的那一份,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
3----遗产由大女儿、大儿子、二儿子(代位继承)、三儿 4人平均分配. 大女儿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有两个女儿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权利.
4----存款可以平均分配,但是房屋就难,但是房屋一分为4个有一份,住要是看房子谁要,可以由要的人出价,给予其他人一定的金钱要下这套房子,也可以由继承人之间协商更好的办法解决.
您好,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给您梳理下思路。首先,老人对房产过户给您两个姑姑的行为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吗。如果你能证明当初老人过户时候已经神志不清或者受到胁迫。那么后面的这些过户行为都是无效的,该套房产应该作为老人遗产来划分,前提是你要有足够的证据。第二、如果你没有足够证据,那么现在老人已去,去无对证。房子的权利人在老人在世时就已经是你姑姑还有另个姑姑女儿了,那么老人在世时早已经失去房子的所有权了,又何来遗产一说呢。申惠家庭继承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帮到您请给个赞哦!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看去,不信由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没有遗嘱,所以,遗产由四个子女依法定继承来分配财产。
二儿子先于其父母去世,但不能剥夺其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儿子的子女可依法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同时,三儿子无子女,随父母居住,如果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根据《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