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采纳汉法,创设行省及发达的驿站等制度,加强了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元朝统治者既联合各民族上层,又,以确保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
中央:设置中书省及宣政院;
地方:行省制度和澎湖巡检司;
农业:重视农业生产和推广棉花种植技术。
水利:治理黄河和开凿通惠河和会通河。
民族关系:强调要用儒学治国,要行汉法,变过去的那种游牧政策为定居农业的政策,保护农民的既得利益,禁止自己民族的人非法侵占广大汉人的合法耕地。
他们将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包括我国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第三等汉人(包括原来金统治下的汉族及女真、契丹、渤海、高丽等族以至宋金对峙时四川地区的汉族人),第四等南人(即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族和其它民族),并对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政治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负担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元朝对边疆的管辖措施:
(1):在澎湖岛设置澎湖巡检司,负责管辖澎湖和琉球。
影响:这是历史上中央王朝第一次在台湾地区正式建立行政机构。
(2):设宣政院直接管辖西藏,影响:西藏正式成为中央直接管辖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