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出台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是不是可以被完全

2024-11-23 11: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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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肯定是有先后顺序的。收养关系的成立,是在收养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既然生母已将女儿送养,说明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机关肯定已经依据收养法中的相关程序做出了认定(即包含《收养法》第十八条也考虑过)。这样,这个收养关系才会合法的存续。在这个关系成立后再看通报案例来引用“民通意见”就不矛盾了。因为之前的收养中,“其他监护人”都没有抚养的意思,所以,你在后面来再想要回,是不可能的。因为《收养法》的原则是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