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案,不能再次起诉,只能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扩展资料:
判决生效几年后保险公司拿出新证据要求重审
2012年3月3日凌晨。王某驾驶重腊键型半挂牵引车与同方向刘某驾驶并载有侯某等人的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侯某等人受伤。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据了解,王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其中主车限额30万元,挂车限额50万元。当年,受害人侯某起诉赔偿,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80万元范围内赔付候某59.7万余元。
2017年,候某就后续治疗费用第二次起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三者险限额仅余19.7万余元。儋州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余额范围内赔偿候某19.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但当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却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再审,并提交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费7.4万元转账记录等作为新证据,主张该组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三者险余额。
海南二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确能够证明生效裁判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错误,属于再审新证据。
但轮游巧该证据形成于2012年12月14日,保险公司作为两次民事诉讼当事人,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磨握该组证据,在再审申请听证期间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明显系因自身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怠于行使诉权。
该案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采纳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提起再审,同时训诫并罚款至少5万元,以惩戒其怠于行使诉权影响诉讼效率的行为。
保险公司研读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的相关条文后,认识到自己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不利后果,经权衡成本得失,表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参考资料:人民网-判决生效几年后保险公司拿出新证据
如果是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可以重新起诉,但如果是判决结案,就不能再次起毁孝诉,只能申请再审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弯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埋余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