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房如何处理

2024-11-19 10:48:1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你好,从房屋质量瑕疵的角度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这种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并说服审理法官接受“严重影响居住”,买受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需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应承担维修、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对于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须向买受人赔偿。

2004年1月30日实施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有关房屋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做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橘樱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宏含人有权退房。对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圆绝丛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望采纳!

回答(2):

如果交房时间通知已经送达了,拆迁户就不来收房,拆迁户违约,按合同约定办,停发每月他们安置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