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设计咨询费需代扣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于境内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设计费等,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境内企业属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在支付咨询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问:委托境外设计咨询机构进行设计咨询,在支付相关设计咨询费时,需要代扣营业税及所得税吗?我认为是需要的,营业税按设计咨询费的5%征收,所得税按境内无机构而取得来自境内收入征收,即按设计咨询费的10%征收。但不同的基层税务机关对上述业务有不同的处理,一家仅征收了营业税但未征收所得税;一家认为系发生在境外的收入,不征收任何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对吗? 答:您好:一、境外设计咨询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设计咨询而收取的设计咨询费,应认定以下具体事实后,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一)该设计咨询费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二)在该设计咨询费属于劳务费的情况下,该劳务活动是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 二、就上述事实认定以及有关税收规定的适用等具体税务案件处理问题,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