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
曹女士委托某装饰公司设计装修房屋,但该公司交付的纸版图纸经鉴定不合格,曹女士遂以装饰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协议,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数额为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称“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5年3月4日,曹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协议》,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装饰公司将纸版图纸交付给曹女士,项目设计费总金额为7万元。其后,曹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设计费用。2015年5月20日,曹女士收到了全套纸质版设计图纸。但曹女士认为,装饰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约定。据微信记录显示,该公司曾将修改后的电子版图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曹女士,但曹女士回复称该图纸不合格。由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协议,并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其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经曹女士提供的纸版图纸鉴定意见载明:该套图纸内容缺失,不符合约定。装饰公司不认可该鉴定,认为应以后期修改的电子版图纸为准进行鉴定。但由于电子邮件已过期,双方均未能提供电子版图纸。
一审法院认为,因装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曹女士出具合格的设计图纸,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协议,由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违约金数额为8万余元。
装饰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其诉称,曹女士在微信中已收到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图纸,故鉴定应以该图纸为准,且应由曹女士提供。现曹女士不能提供,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在曹女士履行合同义务后,装饰公司应提供全套设计图纸。曹女士虽签收过纸版图纸,但该图纸经鉴定不合格。装饰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应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电子版图纸进行鉴定,且曹女士也予以同意,故依证据规则,该图纸应由装饰公司提供。
装饰公司虽然辩称曹女士收到了电子图纸,但法院认为,在曹女士已经提供了双方确认的纸版图纸的情况下,装饰公司不仅要证明曹女士收到了电子邮件,还要以有效证据证明其发送的图纸的具体内容。在双方都未提供电子版图纸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该由负有证明责任的装饰公司承担。现装饰公司无法证明其出具了合格的设计图纸,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构成根本违约。
据此,一中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装饰公司违约的判项予以维持,但考虑到曹女士主张的违约金确实高于其实际损失,故对违约金酌情减少至3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子邮件过期无法下载举证不能终遭败诉
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上买卖纠纷案,首次确认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使电子证据继传统的7项证据形式后,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北京某商贸公司在网上设立“8848 网站”,并设有网上购物交易平台,客户可通过电子订单、电子邮件等与其建立买卖关系。
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系“8848 网站”的客户,于2000 年8月与商贸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就“以网上储值形式冲抵货款”达成过协议。去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 ”订购各类电脑产品价款70余万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电脑后没有按约付款,诉讼烽火由此点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支付商贸公司货款70万余元。科技公司不服,认为自己与商贸公司已经协议确认,可以用14万余元的网上储值抵扣货款。该公司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调取了有关电子订单、电子邮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双方就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电子邮件是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传到当事人后,不能进行更改,足以证明双方的协议成立。最后,一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5万余元。
法官析案:
电子邮件能证明双方是否建立交易关系等事实,其证据效力不容置疑。但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互联网上采集的,因此是客观真实和合法有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法院终确认电子邮件可作证据
法律法规信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有效力的,电子邮件属于证据种类中承认的电子数据,具体如下:
民事案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刑事案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是否能作为证据还需要经过法院认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能作为单独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你好,
其一,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电子邮件可以作为电子数据,但是目前怎么适用仍未予以明确,考虑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来说,应该要求比较严格【比如经过公证自然而然有效】。而且由于劳动争议一般仲裁前置,只有仲裁结果不服方能进入诉讼,方涉及电子数据取证质证。
其二,从你描述来说,你应该只是想证明自己提出过请求,举证责任这方面法律给予劳动者很多保护,这方面一般不用担心。一般情况是劳动者对自己提出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希望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