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内账资产表及损益表

2024-11-15 1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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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做内账与外账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还有,如果我有些单据拿到外账做了,那内账还要不要做呢?如果是内账也要做进去的话,那不是没有原始凭证了吗?内账当然要做 不然怎么叫经济的真实反应呢?方法有2种
1 复印原始凭证(这种最省事,但成本比较高)
2 用原始凭证贴签写明摘要事项,再多一句“原始凭证见外账X年X月第X本凭证,记字X号”就可以了 公司有时候购买一些材料没发票,我们就做在内账上,外账不反映,仓库的外账也不反映,车间领用后要计算成本,也只在内账上反映,外账不计入这部分成,这样做对吗?这样不是成本少了,税要多交??请大伙说说意见,怎样才能使二者的成本接近, 没有发票是无法计入成本的,因此,会造成利润虚高,而多缴纳所得税,解决问题,一种出售时也不开发票,另一种取得相应发票或用其他可作帐的发票冲。 没有发票的大部分的是一些辅料,而客户一般是要发票的,所以出售时不开票在我们公司还不大行,我想你的第二种方法比较适应我们
还想问一下,如果出售产品时没开票,那外账上的成本不能结转,产品会一直留在账上,这样账实不符,担心税务局会查到,该怎么办呢.谢谢!!!!!!!!! 你可以先把那批材料做暂估入帐,然后再去买发票,普通发票也可以 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生产企业:下次生产同样产品时,入库数量少写这些不开发票的产品,增加单位成本,减少数量,如对产品成本影响较大,则可以在采购原料时,就少开票。不过,这样容易对企业的仓库帐产生混乱,因此,不开票的产品,同样报税不会产生以上问题。 我说的是我们购入材料或费用支出时,经常有好多没发票,所以,我账上的现金就涨了,就太多了,我有点吃不消啊,现金四十万,有点太多了吧,大家帮我转移一下现金吧,谢谢了我的公司是搞室内装饰、设计的,也是存在这样的问题!购入材料或费用支出,经常有好多没发票。几年下来,现在账面现金余额已经达到了100多万了!!! 外帐+未入帐收入-未入帐费用=内帐 内账有两种记法:一是流水账,所有收支都按顺序记清楚,并随时可以结出余额;
二是按照正规的记账方法从凭证到账簿甚至报表,但只是原始单据可以有各种实际发生的白条,全部真实地反映到内账上去,但这样到月末时会和外账的原始单据使用发生矛盾,所以月末外账需要使用合法原始票据时,需要在内账的记账凭证摘要栏写明该凭证用于外账哪张记账凭证号了,以备查找. 我这里有两盘账,内外账,如果内账帮外账付货款,有什么好的方法,内账有自己的银行账户,外账也是。可以作借款处理,把款项用现金的方式存入外账的开户银行,再汇出作货款但是分录怎样写啊从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科目走.最好挂私人名.外账借银行存款 贷 其它应付款XX
内账借银行存款(外账户) 贷银行存款(内账户)
以上内账不对外时 我一直在做内账很长时间了,不知和外账有什么区别?
我这里只记每月费用、应收、应付、入库、出库。
没有固定资产、没有折旧,我也不知道会计是怎么算的,
也没听说会计核过固定资产,会计从来不让我看外账,
我只见过税单,能知道是怎么报税的,可我是小规模纳税人
也学不到更多的内容。
请问大家一开始是从出纳、做内账锻炼出来的吗? 因为内账是内部管理的,所以所有单据都要做
外长是应付税务局一类的,账是“做”出来的,可以选择单据和制单据
很多做两套账的是做内账顾不了外账,做外账顾不了内账
可以告诉你一个很简单实现内外账方法:先做外账,外账凭证打两份,其中一份做内账附件,这样查内账就很容易找到原始凭证 外帐一般是往税局报的帐,只要走发票的都要做到帐里面.
内帐一般是老板的私人帐户(如各种银行卡),也要有银行帐本和现金帐本.记录各个银行的收入和支出.摘要那还要写明款的来由.月底如需要还要向老板出一张资金状况表.以显示该公司的现金状况,让老板合理的支配. 该帐一般由出纳做,会计只做外帐就可以了,可以监督一下. 我是一名新手,在一家经销服装、化妆品公司做内帐,在帐务处理过程中不需要做税收这部分,处此之外,其他的我都要入帐。那我在计算该公司的成本及利润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帐务处理中从银行中交付的增殖税该放入那个科目呢?没有分别的是内帐和外帐的帐务处理方法是相同的,都是按会计专业知识去处理。
有分别的是在于避税,内帐是按含税价核算的,外帐核算的是不含税价。
内帐核算的应交税金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入。 内账中从银行中交付的增值税及其他税都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不用计提,每月交多少就直接做。其他内账和外账的账务处理方法是一样的。 我公司是汽车销售的,客户买一辆车票面金额80000,实际收取他也是80000元,但我们拿出其中的2000给介结这笔生意的那人,这其中的差价该做什么处理?分录又该如何呢?在些先谢谢各位高手的指教了我提议,那2000元做内账吧,不要在外账反应就行,免得麻烦。做现金折扣是需要销售合同上注明的,建议:支付2000元时候,补作一笔借款单挂个人往来,然后只有拿其他发票报销冲帐了,这部分没有什么好办法。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变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从总的看,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主要有以下新的变化。
  首先,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其次,重新明确了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三,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四,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和专用发票应按要求开具的规定。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五,重新明确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
  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六,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期限。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七,重新明确了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三种情形和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三种情形。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重复认证。(二)密文有误。(三)认证不符。
  第八,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九,明确了废止以往的7个文件。这7个文件号是:(国税发〔1993〕150号)、(国税发〔1994〕056号)、(国税发〔1994〕058号)、(国税发〔1994〕081号)、(国税发〔2000〕075号)、(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税发〔2002〕010号)、(国税发明电〔2002〕33号)。以前有关规定与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