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2024-12-04 17: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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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委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为本市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培养人才,提高市民素质。 第四条 教育机构要服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本地区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认真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法定代表人 1、限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本市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担任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或校长。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私人办学。 3、担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部等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5、凡在其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申办与本地区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出具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6、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7、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校外私自增设教学点。 8、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非艺术体育、科技类的助学活动。 二、教师队伍 教育机构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书。专兼职教师按大教委通字[1994]14号《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专兼职教师实行任职资格证书通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三、 办学资金 1、办学资金是指教育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和办学保证金。办学保证金是保证和维护学校秩序的预留资金。当教育机构处于非常情况下,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做出对保证金使用的决定。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机构不得抽回和挪用。 2、办学启动资金的额度(不含教学场地租金和已付出的设备成本金)不少于设计办学规模学费年收入的40%,办学保证金不少于设计办学规模学费年收入的50%。 办学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其办学启动金和办学保证金分别不得少于5万元和2万元。 3、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须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按出资比例确定双方中的一方为举办者。 办学保证金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当教育机构停办时经财务审查、清算后按有关规定返还给教育机构。 四、教育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教职工聘任、管理,经费来源及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 五、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举办全日制实行封闭住宿的学校,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校,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业性培训班,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操作室、实验室、训练厅、琴房等)。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 简易建筑; 2) 危房; 3) 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 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全日制封闭住宿的教育机构,须保证学员住宿宽敞、安全卫生、节约,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上岗;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文化补习、艺术、体育、音乐、微机等教学设备、仪器必须自有,不得租借。 六、教育机构名称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1、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设计办学规模较大(全年招生200人以上)的教育机构,一般可命名为“**学校”,“**中心”。 2、设计办学规模校小(全年招生100人以下)的文学艺术、专业技术类,如戏曲、音乐、武术、电脑等一般命名为“**培训班”。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要体现其区域性,如:大连沙河口***培训(实习)学校(班)。单位办学的,还要冠以单位名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办教育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陈述办学宗旨,可行性论证。 二、申办者的资格证明。 1、 大连市行政区内的审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出具民政或工商行政机关的注册证明; 2、 公民个人须出具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和相当单位 的办学保证书,保证对举办者的行政、民事、债务有担保责任。 3、 拟作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 1)本人简历,各历史阶段的职务、职称; 2)最后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明、职称证明; 3)聘请外籍教师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1、 办学宗旨、可行性论证; 2、 教育机构的运行机制、学校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责; 3、 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住宿管理等; 4、 发展规划:教育机构3-5年内事业发展规划。 四、资信证明。 拟办教育机构向审批部门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办学保证金的证明材料。 五、教学场地、设备说明:包括办公、教学用房舍的数量、面积、产权证明,教学仪器、设备名称及数 量。 租借校舍、教学场地的,须向审批部门提交租借协议书。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批权限 1、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大连市举办教育机构或中外联合办学的,按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子女学校的暂行 管理办法》(教外综合[1995]120号)、《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合[1995]21号)执行,申办远程教育、民办高等院校由省教委审批。 2、市级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学会、协会、市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省属企事业单位、部队、外埠住连单位及普通、成人高等院校、民办高等院校的非学历性短训补习活动由市教委审批。 3、 市级企业、公司、职业中学(含中专)、幼儿园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教育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气功)、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受理与评议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上报,经审查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大连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举办者要如实填写(市直单位一式二份、县区一式三份),教育行政部门从接到全部材料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2、 审核评议:教育行政部门要组成评议小组,对举办者提供材料的完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要对拟办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教学仪器、设备等进行实地检验,写出《评估报告》。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办学的审批决定。 3、发证。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号)办理刻制教育机构印章手续。 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资料成本费由拟办教育机构负担。 第八条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资格后,凭《办学许可证》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社会力量办学开班计划审批表》到物价和财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取学费的票据,到所在地银行申设银行账户,并把收费许可证及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