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哪些会计特征?

2024-11-20 19: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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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合伙企业合伙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2.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人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约束,对企业利润分配也未作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权益不像公司那样进行分类。应增加以下科目核算,合伙人资本(或投资),合伙人往来,损益汇总.

3.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都不应计入有关费用账户,而应通过“损益汇总”账户核算。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资、奖金、利润等,应借记“损益汇总”科目,贷记“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企业的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损益汇总”科目。

5.合伙人取用合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业的销售,而应算作企业存货的减少。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只是减少了企业的财产,增加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往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根据收入准则,不能作为收人处理,根据配比原则,也不能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合伙人从企业取用的产品或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或商品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售价核算)”科目。

回答(2):

 1.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
2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有很多的优势,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回答(3):

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大经营而由原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类企业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只是经营业务分开,在财务上仍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共负盈亏,而其支公司则与总公司实行独立经营,分别核算,自负盈亏,但因是支公司,与总公司也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如总公司要对其进行参股控股,以及承担总公司的某种加工任务等合伙企业根据自己经营发展的情况,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不加限制。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其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更为密切。既然是分支机构,它的经营性质也应当是合伙性的,原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应连带到分支机构,即要对分支机构的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分支机构的财产也是合伙企业总部债务的一种“担保”,总部发生资不抵债时应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抵偿债务。当然,合伙企业的分机构与支机构也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仅仅是经营和核算上的,前者与总部分别经营,统一核算,后者与总部则是独立经营,自行核算。而对于企业债务,因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分支机构的债务连同总部的债务最终由投资人统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