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分家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 学法律的高手们 你们的挑战来了!!!

2024-12-04 21:35:4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此合同可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法律效力。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1,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赠与人生前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3,附条件赠与合同,是以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4,赠与合同:是以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并实际交付或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实现目的的行为。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2,区别在于,扶养人(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分家析产的区别:
1,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
2,处分的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而不是单指赠与人的个人财产。
四,本案中,合同内容及性质完全全符合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合同。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若将来A或B要求C付赡养费”。这里B无权要求C支付赡养费,因为他不是被赡养人。

回答(2):

此案例中的所谓“合同”,可以在实践中实施,自家人,只要统一意见怎么都行,但是此“合同”没有法律效率。因为在法律效率中,有些条款是无效的。
1.C主动放弃继承权有效,但没有法定条件取消C的继承权无效.
2.即使C主动放弃继承权,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由B单独赡养老人无效.

回答(3):

 这肯定是一个无效合同。但如果家庭成员相互认可,相安无事就行,不能摆在桌面上。 
1、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赡养继承等问题涉及身份关系,不宜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主张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其并不适用于赡养、继承问题。该问题多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对价。
  2、因此,单纯从合同法上看,上述赡养继承协议应为无效。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义务人不能放弃这种义务。即便老人没有财产,赡养人也必须尽到自己赡养义务。每个子女都有义务赡养老人。在农村,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是一种习俗,在法律上并未承认。在现在的情形下,对没有或尽义务少的子女可适当少分遗产,但其继承权不能被剥夺。
 
  3、最后我想说的是,哥儿们,人人都有老的时候,将心比心,签这样的东西很开心吗,合同中,无视老人的存在,以继承老人去世后的财产为依据来承担义务,有违法律道德,或者是让自己的子女看了,会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