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言之,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没有因果关联,不能混淆。
有经验的银行事先预计到这点,会特意在签约谈话时强调: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能影响借款人按期还贷。
“提交申请”,向谁提交?合同双方是平等的,而“申请”是下级向上级递交的请求。
这个方法不可行!房贷是你从银行借来给开发商的,用你个人的信用和未来造好的房子做预抵押,其实跟开发商没关系,如果不还贷款,就要计入信用记录,对你们影响很大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跟开发商协商,尽快造好并按照合同进行赔偿
这应该不可以,房产只是作为你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抵押物,而这个抵押物事实是存在的,也就是你们之间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存在的
延期交房是你和开发商的之间的问题,你只有依据你们之间的购房合同相关的条款处理
如果多次长时间的延期,你们可以和开放商协商解决
特别提醒,在没有确定是否可以之前,不要轻易的停止还贷,否则你和银行之间就会产生新的纠纷,你也会由主动变被动
不可以,房产只是作为你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抵押物,而这个抵押物事实是存在的,也就是你们之间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存在的
延期交房是你和开发商的之间的问题,你只有依据你们之间的购房合同相关的条款处理
如果多次长时间的延期,你们可以和开放商协商解决
特别提醒,在没有确定是否可以之前,不要轻易的停止还贷,否则你和银行之间就会产生新的纠纷,你也会由主动变被动
拓展资料:
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1、认真重新审查合同。主要看开发商交房的条款,包括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逾期交房的解决方式。而根据律师的维权经验看,因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都页数繁多、合同比较厚,一般买受人并不能认真的审查合同,也就是翻看几页了事,并没有看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的内容,就草草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而有的开发商,不乏知名开发商,包括万科、绿地等等开发商,也经常同买房人签订大量的《补充协议》,如果有《补充协议》大家更要注意了,《补充协议》的内容系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的阐明解释,如广告的说明、面积差异的具体处理说明、规划变更的解释等等,更重要的是,很多地方可能存在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此时就需要注意了!
而自己做的案件,开发商亦同其签订了《补充协议》第10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2) 出卖人违约达到解除协议的,双方同意,合同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30天。时间计算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之日起计算该期限,有解除权的一方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灭失,当事人的不得再以相同情形及事由或主张解除合同。
看到了吗?对于逾期交房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在本合同中是否没有,也是非常不详细的,而就在该补充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关于解除权的约定,如果过了约定解除权的期间,对不起,你只有诉权,但不会享有胜诉权,因为你过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期间,到时候不看合同,只能硬着头皮继续履行合同,等着开发商姑奶奶收拾他交房,再收房吧!
2、发交房催告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根据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该条款主要理解两点。一是催告交房的期限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给对方发交房催告函,对方收到催告函之日起,给其准备交房的期限期限为3个月,3个月后再不交房,买房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二是解除权行使的期间问题。有约定解除权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解除权的从法定。看到了吗?这就是律师要求详细查看合同条款的意义所在了,而本案约定的解除权期间为30天。如果没有约定,需要看,对方是否催告要求及时行使解除权,如果催告了也就是3个月之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如果没催告,就可以在可以行使解除权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