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不得超过1.5m。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应做到,大型模具等材料要一头见齐;钢筋堆放整齐,用木方垫起。不得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堆放高度,直径不准超过1.2m,圆盘钢筋不准超过1m;砖、砌块等应码成方垛,高度不准超过1.5m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1.5m,防止坍塌。
第四十九条 建筑用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夯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5m;
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照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跺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置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
扩展资料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四十五条 施工机具设备及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放置。材料堆放场地要硬化、坚实、平坦并有排水措施。根据材料不同性质要求采取防锈、防雨、防潮、防晒措施。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
第四十六条 各种材料、构件放置必须按品种、规格堆放并挂设定型化标牌,标明名称、规格、产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m的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的通知
在垛底与垛高之比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米,(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