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者之间有2点不同,相关介绍具体如下:
一、三者的相关注意不同:
1、简易交付的相关注意: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的相关注意: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3、占有改定的相关注意: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三者的实质不同:
1、简易交付的实质: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2、指示交付的实质: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3、占有改定的实质: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占有改定的要件说明:
1、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
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2、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
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
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力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
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占有改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交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指示交付
要区别它们,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关键词: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关键词:出卖人继续占有)
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
通俗易懂来说这三者。
简易交付:就是在动产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了。
指示交付:就是在动产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则交付人就请求第三人直接代替其交付。
占有改定: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
简易交付,甲租乙琴后觉得挺好,买了,先租后买。指示交付,甲租乙琴,乙后来卖了琴给丙,甲到期后把琴给丙,先租后卖,占有改定,甲3号把琴卖给乙,说自己10号要演出用,3-10之间已出租金的方式,用这把琴,等演出后再把琴交付给乙,先卖后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