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除了从社保取得补偿,还能从企业获得哪些补偿?

2024-11-06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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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规定的待遇付给丧葬补助费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退职养老后死亡时,及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四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不予发给。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疾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免费诊治,普通药费减半,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回答(2):

单位出于人道主义,那么也是可以向死亡的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但是此时任何人也是不得向单位提出获得赔偿金的请求的,否则单位也有充足的理由可以拒绝。企业职工非工死亡从社保上应享受三项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为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救济金因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而定。

回答(3):

企业的在职职工因为病的原因死亡了,除了从社保取得了补偿,还能够从企业获得哪些补偿呢?这个看是什么类型的疾病呢?如果是疾病的话,这个我觉得企业多少都要赔偿很大一部分吧,如果是员工自己个人的一些疾病的话,我觉得企业应该做一些比较人道的补偿就可以了,不过是否是极夜,并这个也是非常难区分的,也是比较非常有争议的,关于企业和职工都比较争议的一个问题吧!至少现在的法律还没有界定,因为病死亡直接从企业获得多少赔偿的,主要赔偿如果是员工个人的疾病的话,企业有权利不做赔偿,赔偿也只是一个人道的赔偿。

回答(4):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社保这一块能够有补偿,另外企业补偿各个企业补偿不一样,有的多点,有的少些。

回答(5):

单位在职工死后会从社会领取抚恤金发给死者家属,别的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