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外贸企业退税采用免退办法,以采购货物的进货专用发票抵扣联为依据。对于丢失抵扣联的,按如下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5 156号及国税公告2014 19号,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如果从未认证的,凭开票方记账联复印件认证,凭记账联复印件和开票方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抵扣;
2、丢失发票联的,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备查;
3、丢失抵扣联的,若还未认证的,可用发票联认证。
根据国税公告2012 22号、国税公告2012 24号,
1、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丢失抵扣联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