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不良无法办理公务卡怎么办?

2024-11-03 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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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开设公务卡时,如果在职职工有“不良信用行为”,就无法开设公务卡。

根据《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回答(2):

在开设公务卡时,如果在职职工有“不良信用行为”,就无法开设公务卡。“不良信用行为”由个人征信系统管理。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并为贷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在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消费房贷和办理信用卡时,商业银行会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状况,为消费房贷和办理信用卡提供信用参考。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不良行为”主要有:消费贷款逾期不还、还贷不充足、信用卡取现或者消费后,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还款等。

一般来说,个人征信系统是保存一个时间跨度的记录,这一跨度为7年。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2年。如果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行为”,只要在最近的连续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2年。如果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行为,”只要在最近的连续7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是可以将前期“不良信用”清除的。个人也可以通过以后及时还款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分数;同时,个人如果加大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往来,比如,信用卡频繁透支,并且额度比较大,且及时还款,银行会为个人的信用加分,同样可以提高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