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不能和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相提并论。
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类似陪嫁,可以视为债权债务来处理。现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据不足,当时是作为共同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给予2人的生活保障。现在这10万元可能已经用完,一般没有返还的理由。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彩礼”视为同类性质的概念的话,那么返还就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都没有领证结婚。因此,此处是一个突破点。
1、现在的没有结婚证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同居关系。
2、陪嫁一般属于个人财产。是否能要回,还要协商或者起诉。
3、这其中也要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
法律只保护合同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非合法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对于赔嫁的财物可以视为赠与行为,如果是附带条件的,条件不成立时可以撤销赠与请求返还。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举行结婚仪式时女方的陪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女方所有。法院会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规定确定。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嫁妆是否能要回,首先要看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因为你们未取得结婚证,所以不存在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只属于同居关系,所以你的嫁妆只是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法律途径是有可能要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