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类似业绩是否排斥投标人,有没有什么文件依据可以说服

2024-11-19 04: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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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招标中的资格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包括对如法人地位、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专业审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等审查。该项目中投标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规定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业绩,是指投标人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属于指定行业做的业绩。而特定项目业绩是招标活动中必须的,也是主要的。不等同于特定行业的行业业绩。同样,投标人不能将 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产品自身的业绩。
比如,某企业资质等级很高,但曾未做过相当规摸的住宅小区绿化工程,招标人肯定不能将工程交给这样的企业来实施。所以,资格条件中规定是否曾做过相当规模的类似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

回答(2):

类似业绩是必须要的,这样才能证明你有能力接这样的活

回答(3):

业绩没有做特别要求就不算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答(4):

1、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中,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2、在实际操作时,评分标准中设置类似业绩分值不算歧视性条款,但如果将拥有类似业绩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则视为歧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