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2024-11-08 14: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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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公安局和警察局的区别:

当下国内某些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和群众喜欢称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所“为“警局”、“警署”,这是错误的,公安、公安机关是国家机构的正式名称,不容更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

百度百科-公安

回答(2):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

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机关



回答(3):

公安机关的性质:

1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参考资料:公安机关_百度百科  

回答(4):

1、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

2、我国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执行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3、同时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5、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6、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7、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8、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9、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参考资料:公安机关-百度百科

回答(5):

1、公安机关是负有刑事侦查权的行政司法机关。

2、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中人数最多的部门,一个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有一半左右的公务员都是警察。

3、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行政机关,左手右握笔杆子,右手握枪把子,腰插八大件十八般兵刃。

4、与其他行政机关横向比,同级别薪资最高。

5、与其他行政机关横向比,同工龄晋升最慢。

6、与其他行政机关横向比,工作时间最长,工作风险最高,工伤、因公死亡机率最大。

一、公安机关的体系

公安机关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如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就设有公安部。

如此类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便设有公安厅(局);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区辖市、盟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直辖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

在乡、镇(街道)和其他必要的地方设立的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同时在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也设有公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可见,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大都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部分是按照行业系统设立。

公安机关又是如何领导的呢?除公安部以外,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接受的是双重领导,既要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又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公安部设于国务院,是全国最高公安机关,接受国务院领导。

所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其他业务活动,也可以调动下级侦查力量参与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而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公安机关则互不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互相配合、协作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性质

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性质不同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并不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虽然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但是在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

这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与维护社会治安密不可分,故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主要的侦查权,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

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 立案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出现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 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因此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有权搜查,有权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有权鉴定、通缉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经侦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或者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3.执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的规定:“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有权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