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事假并不无具体时间要求。
不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假时间长短不同,工资计算也不同。
一、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除探亲假外,可折半给予享受其应休假的天数,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第四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病假、事假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中国普法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
事假的天数国家没有规定,事假多少取决于公司内部规定和劳动合同。病假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都是可以的。
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以后每增加工龄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工龄计算办法: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工作的,从下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资料: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中国普法网
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会就国家做出的规定做出小小的调整,具体的应参照当地政府的通知。
以下是参照《贵州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病假与事假累计50天以上,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者,则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则取消翌年休假待遇。
当年已享受过疗养待遇的工作人员,疗养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少于本人应休假天数的,予以补足;已享受了休假待遇,又享受了疗养待遇的,则在翌年据实扣除休假天数。
凡受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了的,翌年不再享受。
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符合享受休假条件的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休假。
《贵州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五、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1991年未休假的,补休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4天),但假期不能延至第3年使用。
六、确定工作人员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到异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应包括在休假期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贴、补贴、奖金。
八、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贵州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百度百科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行政事业单位病假事假天数的合法规定有: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凡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t 年的,每个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五年、十年、 二十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作人员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