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是否由监护人转移到学校??

2024-11-23 0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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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 具体分析如下: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依次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在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脱离其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情况下,发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时,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经常引野仿起争执:法定监护人认为,孩子到了学校,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义判备务,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是否应该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监护人地位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是特殊主体,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都必须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排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事实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监护权只能由学校行使,监护责任也只能由学校承担,因为学生在校读书,事实上处在学校监护之下,只是这种监护责任的履行应理解为是学校代理学生家长进行掘脊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回答(2):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喊轿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郑铅肆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激培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回答(3):

不转移。监护人的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律事由不得随意变更转移。学校肢伍在校期间的监管义务历裂或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的转移源型。

回答(4):

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补充责任。

回答(5):

学校和家长都有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