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和企业有什么关系和企业如果工人有职业病要负什么责~医疗费用由谁负责

2024-10-31 06: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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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回答(2):

首先职业病已经正式归到安全管理的范畴,也就是安监局管辖范围内。
如果假定员工并无其他职业病因素的职业史,那么企业在员工得到职业病机构的确诊书之后,企业应立即报所属地区安监局、卫生局,去社保中心办理工伤。
当工伤办理下来,得到工伤证、确认了工伤等级,员工的治疗费用由社保出钱。
同期安监局、卫生局、包括社保会来企业进行调查,如果是个案,企业的告知、入职教育、管理措施、检查记录、劳保防护很健全可能会稍微好一点,如果是大面积发生、同岗位员工有同样迹象,我估计企业会被研判。

回答(3):

职业病是由企业工作场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引起的,企业必须在岗前,岗中,离岗三个阶段给员工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打比方如果你入职时候OK,离岗时候不好了,如果你出去鉴定出来职业病,企业需要赔偿的~!

回答(4):

职业病与企业有直接关系,因为职业病是在企业生产工作中产生的。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企业应该在职业病的预防、检查、治疗方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