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1、20%的税不是指交易总金额的20%,而是指交易总金额减去相关税费再减去房产原值(或说出售方取得该房产时的金额),实质是卖方就这套房产所赚的这部分征收20%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条文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或说缴税义务人是所得的一方,也就是说按税法精神,这个应该由卖房的人负担的。现在你的合同里规定由买方支付,是不符合税法精神的。当然,合同约定了,表示你同意,所以虽然不符合,但也属于正常经济业务,所以还是需要你来支付
3、如果卖方能证明这是他的唯一一套住房并且已经使用超过五年,按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本次的国五条是讲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办法,废止原来的按交易总额1%简易计算的作法,并没有废止减免的税收优惠。
其实不管税费怎么征收,乙方都一定会或多或少的承受。
你站在甲方的立场想一想,如果向你征税,你一定会在能销售出去的基础上做最大的提价,从而保证自己的利润,同时税费也就变相的转移到乙方身上了。
不是,甲方出,新政策是甲方缴纳差价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