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男方父母付首付,写男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房产女方是否有份?

2024-11-08 1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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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产女方是没有份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这种情况下女方只能得到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并不能得到房子。

扩展资料

怎样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回答(2):

易法通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婚前男方父母付了首付,且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如果离婚的话,男女双方先进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把房子判给男方,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即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男方向女方进行补偿。如想咨询更多,可以到易法通网站。

回答(3):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
2,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回答(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婚前一方全额买房或付首付买房的,房子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女方是没有份的,不过离婚了女方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回答(5):

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原则上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判给男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由男方向女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