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记账凭证除了应符合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或者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其目的是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之间的核对,确保记账凭证的完整。记账凭证编号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收款、付款、转账三类业务或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三类业务分别编号,也可以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或者将转账业务按照具体内容再分成几类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成113 、123 、133 号。 3.记账凭证后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等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事项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人附件的张数之内。但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其他要求。 (1)记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原则上应与发生经济业务的日期一致,但由于凭证的传递需要时间,因此,有的也可以按凭证到达日期填写。如对现金收付款凭证,应以出纳人员实际收付款日期为编制日期;转账凭证应按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日期填写。 (2)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应简明扼要,说明清楚。填写的基本要求是:意思完备,字数简短字迹清楚。如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写明收、付款人和款项的内容;采购商品要写清品种名、进货来源和批次并能区分不同供货单位。 (3)会计科目必须按现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 字母代替,并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确定会计科目的借贷方和金额。 (4)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目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