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废标\x0d\x0a实施条例\x0d\x0a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x0d\x0a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x0d\x0a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x0d\x0a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x0d\x0a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x0d\x0a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可以废标
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合同要求有没有在标书中显示?如标书中没有,则不能废标,否则需补偿投标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至于你开始没发现这个问题 是投标人自身 看文件时候没看清楚。 所以跟招标人无关 而中标人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 就必须签订合同 不签就是 违约 按照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 招标方不存在什么法律责任。 而这个标不能作为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