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害人不报警,警方发觉后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此罪,如果女方不配合,比较重调查。
法律规定: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女方是自愿的,就不存在强奸罪;
如果女方是非自愿的,构成强奸罪,但没有报警而是其他人报的警,公安机关是有权处理的,因为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过如果公安机关询问女方,女方不承认被强奸那也是没有用的,这就相当于默许了!总之,最终还在女方!
没有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强奸罪,警方无权处理。
若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行为的,属于强奸罪,及时女方不报案,警方也有权处理。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只要有人报警,不管是不是受害者本人,公安机关都会立案调查的。女方没有报警是处于羞愧还是发生性行为时出于自愿呢?如果是出于自愿,则不构成强奸罪。这个需要看警方在调查时女方的口供是怎样的。
不报警警方不会主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