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拿了毕业证了,这算是实习生还是应加毕业生?

2024-11-07 13: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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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毕业证报道后,算试用期。
对毕业生而言,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可以单独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生拿到毕业证,实习期已经结束,到用人单位报道,双方是劳动关系,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得在试用期之外实行实习期、见习期。约定实习期或者见习期的,应当按试用期处理。违反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基础上,另按正式期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