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具体参考专利侵权判定原则里的等同原则: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31.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32.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34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5.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37.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38.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9.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0.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4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前人专利权保护范围:
(1)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以等同替代技术规避专利保护构成侵权
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等同替代。所谓的等同替代,它是在判断专利侵权行为中适用“等同原则”的一种情形。它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效果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在司法实践当中,完全相同地模仿他人专利产品或者照搬他人专利方法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多见。大多数侵权人一般是通过对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以及专利文件加以研究,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所能够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加以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以此达到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的责任。
第二,在依据等同替换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假如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是没有实质性区别,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所属专业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悉的,那么则明显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能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
原则上侵权,但实际中等同原则的确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出庭律师的嘴,
侵犯,属于反向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