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区别是什么

2024-10-31 05: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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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保障范围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含发生生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费用。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受意外或患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

2、保障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即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即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人身,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3、投保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企业;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企业或雇主;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员工,即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

4、被保险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或雇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个人。

5、保险受益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企业;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雇主或企业;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指定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雇主责任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外伤害险

回答(2):

1、保障范围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含发生生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费用。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受意外或患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
2、保障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即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雇主责任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即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人身,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3、投保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企业;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企业或雇主;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员工,即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
4、被保险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或雇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个人。
5、保险受益人不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企业;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雇主或企业;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指定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条款,
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回答(3):

 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1)限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一次事故死亡责任限额和一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企业发生职工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对死亡和伤残可在两个限额项目下分别赔偿。而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一次事故只有一个责任限额(死亡及伤残共计20万元),企业发生员工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后,只有一个限额可用,死亡可能会挤占伤残限额。

  (2)保额区别。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设置了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四个档次的保额。伤残限额也分别提高为8万元、10万元、12万元、20万元。而雇主责任险雇员死亡保额一般在20万元、伤残保额在5万元左右,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3)保险费率差别。由于是在政府推动下的全省统保,在安责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同等保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要比雇主责任保险低得多,从而减轻了投保企业的经济负担。

  (4)投保简单快捷。我省安责险统保示范项目服务保险公司实力强、网点多、服务优,企业投保流程简单快捷。

  (5)承保范围扩大。我省安责险统保项目的主险的承保范围除了原来的死亡和伤残外,还加入了施救费用和第三责赔偿保险。而雇主责任险没有。

  (6)理赔即时高效。我省安责险统保示范项目理赔服务依托代理公司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及时高效,免除投保企业的后顾之忧。

  安责险与意外伤害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是个人,赔款直接支付个人;安责险保障的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赔款可支付给投保企业。

  (2)赔偿标准不同。意外伤害险是针对员工的伤亡和伤残的补偿,安责险是针对雇主对雇员的赔偿,一次性赔付给雇主,在保险期间增加了对被保险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提供防灾防损服务。

  (3)纳税差异不同。安责险可以进入税前成本列支,而意外险作为商业保险不能进入税前成本列支。

回答(4):

回答(5):


1

2016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付功能。

2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出指导与要求。

3

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并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


三份重要的中央政策文件,为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与规范指导作用。


但在具体市场发展方面,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着险种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赔付率高、事故预防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的各大市场主体密切相关,因此,这里主要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主体分析角度,探索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有效推进办法。





1、投保单位


投保单位,即是指与保险机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目前国家政策,主要集中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这八大高危安全生产领域领域。


对于目前安责险市场普遍存在的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等问题,上述投保单位方面主要存在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知不充分的问题。


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


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各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文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但对于部分企业,其自身始终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尤其在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认为购买其他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对安全生产责任险认知不充分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始自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此后,企业普遍以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方式提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即便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取消建工意外险的强制投保,受各地方政策惯性影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类保险的认识依旧主要集中于建工意外险。


同时,随着工伤保险的出现,商业属性的雇主责任险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企业经营者虽然有了更多的险种投保选择,但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障作用与自身的保障需求匹配,却出现一定的认知难度。即不清楚各个险种的具体保障功能作用与特点、如何投保才能有效防范应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诞生发展始于近几年,相较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市场认知方面,都存在一定劣势,这进一步导致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认知,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因此,对于安责险的投保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其自身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加大安责险的市场普及与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安责险的各项功能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能够形成的有效保险保障,促进企业的主动投保。




2、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主要负责险种产品的设计工作,为市场提供投保、理赔与风险管理等保险服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影响。


但目前,在国内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中,安责险由于诞生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其依旧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产品,无论在配套服务机制,还是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方面,都仍存在缺陷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积累与完善。


配套服务机制


首先,在配套服务机制方面,安责险的主要特点即是有效的事前风险防控,然后才是有效的事后赔偿保障,通过“安”“保”结合的方式理念,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建立双重安全生产保障。


但客观上,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普遍缺乏较为成熟、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各险种产品的主要作用依旧主要体现在事故后的保险赔偿方面,涉及到的风险管控内容也多停留在保前风险审核,缺乏必要、有效的事前与事中风险管理服务机制。


当然,2019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发布,对各大保险公司在安责险的事故风险管理服务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指导,但具体的风险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仍需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投入与探索。尤其在各项科技应用赋能保险行业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保险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也应成为保险机构未来的发展重点。


其次,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还应加强自身的服务管理,部分开展安责险市场业务的保险公司,即便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发布后,仍未建立相应配套服务机制,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这显然是保险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问题。




此外,建立安责险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客观上还需要专业的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支持,在这一点上,国内保险公司一方面缺乏时间上的积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建技术团队投入较大,效果作用时间周期较长,因此,在这一方面主要还应借助专业的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力量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即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普遍具有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风险特点,这客观上对其风控服务管理提出着较高的要求。而正如上文所述,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对于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是较为缺乏的,依据《规范》指导,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力量完成。


但从定义上来看能够发现,目前这类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的市场主体类型众多,这一方面造成不同市场主体间存在技术服务规范、标准与服务质量的差异,也不利于后期市场监管工作的展开。


尤其在各具体地方实施文件中,一些主管部门还将保险中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指定为安责险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这在客观上是并不合理的。国内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角色功能,目前主要还是围绕保险产品营销而来,兼有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功能,但也仍待进一步发展完善,其自身功能属性定位,决定其无法扮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角色。





4、政府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险由于适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其所涉政府监管机构也较多。除统筹安责险市场业务监管的中国银保监会,还包括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对应的应急管理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对应的工信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对应的交通部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对应的住建部门等等。


这些政府监管部门在安责险的政策推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规范监督等监督与指导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责险在政策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监管落实问题。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提出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无法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从而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同时,地方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有针对性、细致、明确的安责险落实监管与处罚机制,确保企业如实投保,防止企业拒保、漏保或获取相应证件后即不续保等情形出现。




此外,目前国内安责险的应用范围领域众多,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发展,相应的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也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探索发展。但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保险行业组织协会,相应的行业规范指导与行业研究,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这对我国安责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是不利的,因此,建议成立独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协会,促进国内安责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目前国家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推进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受到来自政策方面的有效力量推动。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在各大市场主体方面仍存在相应的发展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进一步快速健康推进安责险的市场发展。